广东-揭阳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1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登岗村孙畔经联社集体土地3.7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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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1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88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埔仔村桂练经联社集体土地74.2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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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18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88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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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4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48号文批复,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乌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0.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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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光明村光明经联社集体土地31.1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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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埔仔村桂练经联社集体土地32.8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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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4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塘边村四村经联社集体土地49.5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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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5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塘边村东丰经联社集体土地35.9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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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新市村市下经联社集体土地2.0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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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42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塔岗经联社集体土地221.6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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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43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917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原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办事处南阳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9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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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仁美村仁美经联社集体土地36.9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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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11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329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张厝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437公顷(折合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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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12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369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庵前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358公顷(折合155.3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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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1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610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刘厝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719公顷(折合5.5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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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18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610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官洋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945公顷(折合5.9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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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21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610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新联村庵边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334公顷(折合9.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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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329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刘厝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5393公顷(折合143.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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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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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的管理,保障本市消防用水,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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