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揭阳市政府网站由市、县(市、区)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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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气象 现代化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落地 工作小组的通知 揭府办函〔2016〕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气象局揭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揭阳气象现代化建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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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揭阳市 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揭府办函〔2018〕42号 市工商局: 揭工商〔2018〕19号请示收悉。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你局牵头的揭阳市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附后)。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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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选聘 第二批市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 揭府办函〔2018〕2号 市直有关单位: 2015年,市政府向市直相关单位聘任了第一批揭阳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作为一支重要的督促检查监督力量,有效地推进了省、市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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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2015年度 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揭府〔2016〕9号签发人:陈东 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我市政府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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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2〕3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1〕734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阳美、河中、经桥、水涧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2674公顷(折合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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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2〕5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0〕786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南河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369公顷(折合26.05亩)。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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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1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登岗村孙畔经联社集体土地3.7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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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1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88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埔仔村桂练经联社集体土地74.2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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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18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88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钱后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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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4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48号文批复,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乌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0.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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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光明村光明经联社集体土地31.1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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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埔仔村桂练经联社集体土地32.8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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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4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塘边村四村经联社集体土地49.5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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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5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塘边村东丰经联社集体土地35.9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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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新市村市下经联社集体土地2.0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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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42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塔岗经联社集体土地221.6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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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43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917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原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办事处南阳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9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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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仁美村仁美经联社集体土地36.9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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