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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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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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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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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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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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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三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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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党组〔2023〕2号签发人:支光南市委:2022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锚定高质量发展,全力加快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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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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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情况报告揭府〔2020〕12号签发人:张科市委:根据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广东省201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中“每年第一季度,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向本级党委报告上年度立法工作情况”的要求,现将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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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9座纳入 PPP模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揭府办函〔2017〕113号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9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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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岐山森林 公园重大民间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2014〕77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黄岐山森林公园重大民间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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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公安局《黄岐山森林公园踏青活动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4〕7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榕城区政府:市林业局、公安局《黄岐山森林公园踏青活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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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莲花大道更名为揭阳大道的公告 揭府公〔2019〕18号 《莲花大道更名为揭阳大道方案》已经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六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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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榕江河道采砂的公告揭府公[2011]2号为切实加强榕江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我市河道、堤防、桥梁、闸坝等水工程设施和水上交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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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揭府函〔2019〕28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揭阳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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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2〕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5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南河、沟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2252公顷(折合48.38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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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11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桃山村新明经联社的集体土地98.2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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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1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88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新市村上埔经联社集体土地3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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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2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塘边村东岭经联社集体土地32.1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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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8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埔上村埔上经联社集体土地12.2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广东-揭阳-惠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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