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揭阳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2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塘边村东岭经联社集体土地32.1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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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28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埔上村埔上经联社集体土地12.2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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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登岗村孙畔经联社集体土地17.3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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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1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三坑村蔡坑经联社集体土地22.7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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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新市村新市经联社集体土地0.9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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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8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桃山村三联经联社集体土地8.9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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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39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埔仔村水美经联社集体土地13.2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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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41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土尾经联社集体土地119.0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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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3〕5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光明村林乡经联社集体土地41.0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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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1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256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市蓝城区(原揭东县)霖磐镇德中村庵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219公顷(折合7.8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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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2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610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陶厝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753公顷(折合25.1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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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22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428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塔岗村塔岗经联社集体土地1.2418公顷(折合18.63亩)。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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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2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616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渔洲经联社集体土地0.4798公顷(折合7.2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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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34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429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办事处团友村沟口、口围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978公顷(折合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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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5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330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办事处京南村东门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2891公顷(折合1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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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329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办事处陇上村陇上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2018公顷(折合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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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本意见自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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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各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口联系分工安排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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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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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揭阳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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